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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股票技术指标的开发
- 作者:秦 博 来源: 日期:2006-06-23 点击:2679
从经济学角度(博弈论)而言,股市永远是个零和游戏市场——既它并不创造财富,而只是一个财富重新分配的工具。在我们股票交易的每一次买卖中,都是和我们的一个竞争对手的较量过程,交易双方存在相互对立的观点,卖着看空,买着看多。几乎是决大多数投资者的最终目的是改变市场的资金流向,使之流向自己。那么,每一个股票和期货投资人都会对自己提出一个问题是:我们的每一笔交易既是和竞争对手判断相反的体现,我们凭什么来保证自己的判断比对方判断更趋于正确呢?我们的高明之处在那里呢?【交易之路www.irich.info收集整理】
根据市场现象在美国已被各种精密的统计数据所佐证,其市场结论可分三种子现象:⑴大部分个人投资人(业余投资人)在市场上是净输家。⑵大部分专业分析师和评论家的观点在市场的重点转折点是错的。⑶大部分机构投资人的操作业绩低于市场的平均表现。这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第三点。虽然大部分机构投资人的操作业绩低于市场的平均表现,但并不意味着他们一定是净输家。事实是,机构投资人赢利分布比率要大大高于业余投资人。
每个投资人或机构都想踏上股价的升浪,利用自己的投资理念指导自己的实践。有一部分投资个人认为,政策是一个股价升降的动因,其他们没有认识到这只是表面现象,政策上推出的利好或利空,对一般众多信息知识不充足投资者来说,都是一个偶然现象,未来的证券市场更趋于成熟,政策所起的作用比率纵向削弱。这么我们可以定论:作为投资人不能专靠政策面信息面来决策行动。另一部分投资个人认为,公司的基本面既赢利水平和财务水平等是股价升跌的动因,其他们没有认识到这只是一个虚假现象,我们拿300个上市公司的财务指标的排行做样本与下一年股票年收益率的相关系数来看:净利润排行与股票年收益率的相关系数是-0.34416,主营业务收入排行与股票年收益率的相关系数是-0.23932,净资产收益率排行与股票年收益率的相关系数是-0.11260,每股收益排行与股票年收益率的相关系数是-0.14827,每股净资产排行与股票年收益率的相关系数是-0.06345,流通股规模排行与股票年收益率的相关系数是+0.267571。这么我们可以定论:财务指标对下一年的股票的收益率不能提供任何有用消息,两者关系呈随机性。又一部分投资个人认为,根据自己的投资知识和掌握消息判断出股价升跌的动因,其他们没有认识到这只是一个主观现象,那么对556个投资人对上市公司未来财务情况预测的统计研究数据表明:正确230个,占41.37﹪,错误326个,占58.63﹪。这么我们可以定论:投资人总体而言不能正确判断下期财务报表内容。
那么,什么才是股价升跌的实质性动因?
一、 股价升跌的实质性动因的探索
股价在交易过程中的实现是买卖的结果,我们所得信息,最直接的是计算机所给的K线,根本信息是股价和成交量,其它皆为衍生信息,如:技术指标、换手率、涨幅等。迄今为止,没有较好能反映成交量与相对股价的经济模型。但这并不意味股价升跌与成交量没有内在联系。一般人是很难找到股价与成交量的内在关系的。
一个成功的投资家在他所做的一本书中提到,他在读硕士时从对股票几乎一点不懂,经过一年的学习证券知识和自己的努力,得到不少自己所不能从他人处听取的重要结论,其中,就谈到了一点,每比的成交量与股价有着密切的联系。对此本人报有怀疑的态度,在进入深入研究这一论点前的瞬间,又一次迅速的翻开他的著作,验证自己的视觉,才发现论点是每比的成交量与股价有着密切的联系,而初始认识是一般成交量与股价有着密切的联系,与自己的认识有着一定的差距。这才使对此论点产生浓厚的兴趣。凭着对结果的急切需渴,与自己的努力,两个月的时间,找到了最终的答案。本人将深沪市场每只股票每比成交量乘以价格即得到每比成交金额。并对每比成交金额分为组群分别是:低于1000元,1000—5000元,5000—10000元,10000—50000元,50000—100000元, 100000元以上。求其在成交总体中的分布,与之对应成交量在其本身的流通股比值——换手率。以月涨幅为扩展排行,对中国上市公司的所有股票在2002年7月到12月半年时间段的数据作为分析,数据规模是庞大的,笔者对此以参数300为单位进行移动平均。其结果做图如下:
由上图可以综合认识到:绝大多数小单于股价大幅下跌时交易频繁;而大单与股价上涨时表现和收益出色!需要解释一下的是,在涨幅最大时较小的仓位,交易也并不是最少的,这是因为市场气氛浓厚,“小单”也一致看好后市。
两点重要的声明:1、由数据规模是庞大的,笔者对此以参数300为单位进行移动平均,求证是综合情况,每只股票的实际曲线没有这样平滑。【交易之路www.irich.info收集整理】
2、若按100000元以上做排行,虽有大单的频繁交易有个别股票跌幅却巨大,这是有人(机构)刻意做作,比率较少。目的是出货。
这些频繁交易的大单在股价升跌中起了决定的正面作用,那么,问:此类单来之何方,归之何处?答案是直截了当的:此类单能低买来,高卖出。
此类单买卖的主体是何人?答案是清晰明了的:市场的航空母舰——机构投资者——在了解股价升跌与交易关系过程中,这是我们应该认识的对象。
二、机构者投资的诠释
结构投资者又俗称“主力”、“庄家”,一般而言他们拥有资金巨大、消息来源可靠、政策研究和行业分析水平高、软件硬件一流等多方面的优势,从而在相当程度上处于博弈的优势方。因此,其一举一动影响着整个深沪两地A股市场,他们是股市牛熊转换的先知先行者,也是板块轮动炒作的引导者,股市是他们的乐园。
作为机构投资者标的物的庄股,历来是证券市场热点的话题。庄股代表社会资金或游资的偏好,与证券市场热点的形成和行情的演变息息相关,成为介于大盘指数之外的能真实反映证券市场冷暖的一种另类指标。
如果要给机构投资者下一个定义的话,可以用这样的语言来描述:机构投资者是以赚大钱为目的,以不同的方式和手段,以资金、信息和操盘技术等优势,在低价位现金换筹码,而在高价位以筹码换现金,完成资金——筹码集中——资金增值——筹码分散这样一个循环过程的团伙或组织。他们的行动,造成中国股市的四次大幅波动:
1.1996年3月,由价值发现所引导的庄股运动使深沪证券市场迎来了一波气势如虹的大牛行情,深圳成分股指数、上海综合指数真实记录了这一波澜壮阔的牛市轨迹。“12·16”《人民日报》的特约评论员文章使投资人开始认识到市场风险的巨大杀伤力,深沪市场第一次出现大规模的机构资金大撤退的行动,深沪大盘指数急转直下,股价出现大副的下滑,所谓的“泡沫经济”在这一阶段有了充分的体现。
2.1997年5月,深沪市场大盘指数在创造出阶段性的高点之后,累计获利较丰的机构套现出局,于是出现第二次机构资金撤退行动,深沪市场由此开始步入调整阶段。
3.1998年第四季度,正值《证券法》出台之前的一段时间,由各路机构所导演的庄股集体大跳水,使深沪市场笼罩上一层阴影。
4.2000年年底,从揭露“基金黑幕”为导火索,以中科创业跳水带动中科系集体暴跌为序幕,大批机构纷纷步入后尘,导致大盘在2001年一季度大幅下挫。据不完全统计,2000年12月25日至2001年1月15日的17个交易日,出现过单个跌停或多个跌停记录的个股至少有22家之多。庄股跳水形成的多米诺骨牌效应,严重冲击了大盘的走势,指数似断线风筝式下滑,日跌幅超过了近年的历史记录。
因此,在近几年尤其是进入2000年来,也是中国证券市场提倡“规范”、打击操纵市场
行为最多的时期,也是出台针对证券市场的政策、法规最多的时期。
“无庄不活”、“有庄不稳”,如何一分为二地分析机构行为,如何给机构行为定位,如何充分利用其行为不仅时监管当局的任务,更是我们每一个研究者的课题。
《证券法》等法规对机构操纵市场行为的制约对于证券市场参与者,需要认真学习和研究。无论是机构还是研究人员,都必须勤学之慎思之明察之,着重研究新市场环境下的机构重仓股票的生存空间。在相关政策和法规中,针对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的制约条款包括:
1.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第112号令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第72条、第74条;
2.1996年10月颁布的《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中,第12条、第13条、第14条;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97年3月3日颁布的《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 【交易之路www.irich.info收集整理】
4.国务院证券委员会1993年9月2日发布的《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2条、第3条、第4条、第7条、第8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0 条、第181条、第182条;
6.中国证监会1996年10月31日发布的《关于严禁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通知》;
7.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1998年6月5日公告(即临时停牌制度);
8.将于1999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对于禁止的交易行为有第70条、第71条、第76条。
《证券法》和一系列的有关证券法规、政策的颁布,管理层对监管的不断加强,机构重
仓股票的生存空间问题成为近期各方人士讨论的焦点。从目前来看,对于证券市场的规范和监管,已经有了一系列明晰的政策和法规,特别是对于机构有关的诸如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误导、扰乱市场等行为,有了明确的法律界定和处罚条款。
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1.资金来源;2.内幕信息;3.持股;4.交易对象;5.手段;6.帐户监管;7.股价异动;8.操纵行为的认定;9.炒作;10.公告;11.股价涨、跌幅度;13.成交量14.临时停牌;15.市场禁入;16.法律责任。认识和明确了以上禁止性法律、法规条款之后,我们才能在新的“游戏规则”之下来探讨机构投资者的生存空间这一焦点问题。在对待机构监管问题上,向来都有投鼠忌器之嫌,“为有源头活水来”、“水至清则无鱼”都是需要考虑的问题,适度的放纵与适度的收敛倒不失为维持市场“活跃”与“稳定”的赋予弹性的策略。值得一提的是,内幕交易是世界各国证券监管的重点问题,内幕交易实际上是一个与信息披露密切相关的问题,规范的目的在于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我国自从证券市场产生以来,一直在不断加强对内幕交易行为的制约。从《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从先期的以行政处罚为主逐渐上升到追究法律责任,充分说明了对于内幕交易行为的打击力度在不断加强。但是从其他国家对内幕交易管制的情况来看,实际效果并不理想,这是因为;
第一、 很难找到有效的预防和防止措施;
第二、 难于认定和取证;
第三、 调查诉讼费时费力。